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作者:儒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11-15
浏览:2566次
导读:
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例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2003年8月相知相识相恋,并于同年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因感情基础不牢固,经常因琐事争执不休导致感情破裂。2017年9月,张某因忍受不了一起生活的痛苦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公积金分割出现争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2018年3月,赵某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46212.71元。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儒德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10-82003600,为您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