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发生工伤如何认定?未缴工伤保险责任谁担?
作者:儒德律师
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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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认为自己没跟单位签合同或者认为单位没给自己上工伤保险,所以没办法申请工伤认定,从而导致未及时申请工伤错失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就讲一下不签合同、不缴保险是否影响单位工伤责任的承担,以及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操作。
案例
黄某2019年9月1日入职某餐饮店,担任厨师岗位,月薪8000元,实施标准工时制。入职至今,单位没有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保。2019年12月1日,黄某在单位上班时滑倒,导致腰椎骨折,治疗过程中单位支付其部分医疗费。
一、这个案件中,黄某作为劳动者可以主张如下几方面的权益: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应在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逾期仍未签订的,应当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今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说明的是,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无论是否缴纳保险,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即可进行工伤认定。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出具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般如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先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然后以此为凭证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
2、单位应为黄某缴纳社保,未缴纳社保的可以请求单位补缴;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的,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拒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强制补缴。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应当自行支付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1、时效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不服的再次鉴定。
2、提交的材料与申请程序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行政部门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身份证、亲属证明(近亲属代为申请的)、有关事故材料等。
(2)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工伤医疗诊断证明、申请工伤鉴定信息表、单位信息表、近亲属证明(由近亲属代为提起申请的)、委托书及律师资格证(委托律师办理的)。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图
据此,黄某即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依法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进而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可以依法向单位主张工伤、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