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儒德律师介入成功维护员工权利

发布时间:2022-05-23 17:49:06  浏览:1549


一、 案情介绍

李某2015年827日入职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销售。在20158月27日至20171月5日,双方再次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171月6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1月1日至20371231日。中途由于个人原因,为了不耽误公司业务,李某主动提出离职。离职时,李某已经办完相应的交接手续,但是北京某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却在李某离职后要求李某返还《公司客户资料》、返还李某个人微信号、赔偿李某因违反公司竞业限制规定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在离职时公司还拖欠李某工资9824.66元。就其中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条款内容之一为:“双方协定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者……”,该条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面对此种无理要求,王某请求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

 

二、 律师介入

在王某与北京某工业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之后,面对此种情形,王某向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全程委托儒德律所律师代理该案件。律所指派席少华律师代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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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加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严谨细心,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办好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专心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她擅长抓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诉讼+谈判”双管齐下,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三、 办案经过

 

在席少华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之后,席律师认为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无理要求不应该被支持。基于客户利益的考虑,席律师努力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对方拒绝选择调解的方式。所以,在我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外加席律师过硬的专业水准和全心全意为客户负责任的态度,案件最终完胜。

 

四、 案件结果

 

北京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确认20158月17日至20193月25日期间该公司和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李某为支付工资9824.66元。

 

五、 律师提醒

席少华律师提醒大家:现实中往往存在倒打一耙的用人单位,面对用人单位无理的要求,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法律知识也相对薄弱,在面对案件复杂而且无理的用人单位时,出于利益最大化,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会基于专业的角度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作为劳动者,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夺回属于自己的利益。

就如本案,员工离职时已经完相关手续的办理,但是公司却反过来要求员工返还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微信号以及公司的损失;员工在职期间,公司还与其签订了违法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诸如此类情况,均是公司惯用的技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