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释法: 员工拒签合同, 法院为何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附实操建议)

发布时间:2023-04-14 16:12:55  浏览:520

导读:单位必须全面地履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当员工有合理理由拒签时,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协商沟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早签订合同;当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时,单位有权辞退员工,在此时,单位才免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员工明确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单位担责

张某于2021年7月2日入职甲公司。2021年8月1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拒绝。张某主张拒绝的原因为:合同载明的工资数额与双方之前约定的不符。

随后,甲公司既未再要求张某签订合同,也未辞退张某。张某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当日,张某与甲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甲公司应当支付其2021年9月、10月两个月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对张某的请求予以支持。甲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甲公司败诉,支持张某诉求。

二、甲公司抗辩观点

甲公司已经通知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张某恶意拒签才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相关法律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三、再审法院观点

二审判决作出后,甲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甲公司再审请求。理由如下。

(一)除非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了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不能免除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这一制度当然地包含了完备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负有举证责任,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在面临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亦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者拒绝用工。只有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了其法定义务之后,才能免除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二)本案,甲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本案,张某主张其拒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合同载明的工资数额与双方之前约定的不一致,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系恶意。同时,在张某拒签劳动合同后,甲公司未进行进一步催告或者拒绝用工。

四,实操建议

为了避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步骤完成以下行为

1.主动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保留好劳动合同原件。

2.员工拒签时,要及时识别拒签原因,并分别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签者,应当及时辞退;有正当理由拒签签订的,应及时协商,并最终签订合同。

过程中,单位应当切记:所有的沟通过程必须留痕,例如,使用电子邮件、微信、短信、书面(要有回执)等方式沟通,保留证据,避免诉讼中举证被动。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