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 是A公司名下的第 9563248 号注册商标,2011 年即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 45 类 “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诉讼服务、域名注册” 等服务,2022 年 2 月经核准转让至A,系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深耕商标代理行业十余年的核心品牌。2025 年 3 月 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撤三” 程序中作出决定,维持该商标注册。不料第三人不服,向国知局申请复审。2026 年 3 月 30 日,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6〕第 58405 号复审决定,认为在案证据 “部分发票与查验结果不一致、部分证据未显示诉争商标或未唯一指向诉争商标、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或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 “起点” 商标在 2021 年 8 月 6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使用,遂决定撤销其注册。多年积累的品牌,一时间命悬一线。
律师介入

深耕知识产权领域近二十年,精通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及侵权纠纷全流程代理,拥有丰富的案件胜诉经验;同时擅长各类民商案件处理,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后,尤红恩律师第一时间对行政程序中的全部证据进行逐份复盘,迅速锁定案件的 “命门”:行政阶段提交的 8 张发票在备注栏被自行添加 “起点商标” 字样,与网上查验结果不一致。法院明确表示对该 8 张发票不予采信,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从严审查。这意味着,如果沿用原有举证思路,案件几乎没有胜算。
面对不利局面,律师确立了 “以真实交易为核心、以相互印证为原则” 的补证策略,分三步重构证据体系:第一步,回溯经营记录。引导当事人系统调取指定期间内的全部业务档案,包括与济南公司的续费通知、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公司持续使用商标查询系统开展代理业务。第二步,构建交易闭环。收集起点公司及金果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与上海自动化、克自动化、铭科技、上海化妆品、常熟织造、苏州实业、苏州迪特、湖州电子商务、常熟实业、苏州智能等十余家不同主体签订的商标注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并逐一配齐发票、付款凭证和微信沟通记录,形成 “合同 — 付款 — 履行” 的完整闭环。第三步,固定电子证据。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易灭失、难核验的特点,对业务客服微信记录、员工与客户联系记录进行录屏存证和电子数据公证,并补充提交 2021—2024 年部分代理业务发票、起点公司作为代理人的商标行政裁决书、商标转让合同及收款凭证、朋友圈推广录屏、办公场所照片、邮政快递发票等,全面还原指定期间内持续经营的真实图景。
庭审中,律师将行政阶段已获认可的合同发票与诉讼阶段补充的证据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围绕争议焦点层层论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起点公司及A公司持续向不同主体提供商标申请注册服务且已实际履行;“商标申请注册” 与核定使用的 “知识产权咨询” 服务在服务目的、对象、方式上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应认定诉争商标已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其余复审服务与 “知识产权咨询” 构成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均应维持。
案件结果



2026 年 8 月 2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面采纳了儒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国知局商评字〔2026〕第 58405 号复审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起点” 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得以维持,A公司取得全面胜诉,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得以保全。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商标管理课。第一,证据是撤三案件的生命线,日常经营中务必留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可相互印证的原始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二,发票开具必须真实、规范,切忌事后自行添加备注或涂改内容 —— 本案 8 张发票因备注栏添加 “起点商标” 字样而不被采信,更连累全案证据被从严审查,教训极为深刻;第三,电子证据要及时固定,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要尽早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保存,防止灭失或难以核验;第四,商标使用要留存与核定服务对应的真实业务痕迹,服务类别尽量覆盖核定范围;第五,行政程序失利并非终局,诉讼阶段仍可补充新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救济路径,往往能够化险为夷、逆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