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某从原告周某处购买卷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买卖事宜。2025年1月11日,周某向赵某发送100728元的对账单照片,赵某未回复。2025年1月28日,周某微信要求赵某偿还部分货款,随后赵某银行转账50000元。2025年6月23日,周某向赵某发送微信信息“加上去年的50792元,共70713元”,赵某未回复。2025年7月27日,赵某当面给周某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款50000元。后周某发现,赵某故意将欠条上的名字最后一个字写成同音字、将身份证号码尾数写错。因赵某一直未付货款,周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货款7071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周某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赵某拖欠50000元货款未支付,对周某要求赵某向其支付欠付的货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周某主张在2025年1月28日之后双方又进行了交易,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又进行交易的内容及赵某拖欠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部分数额本院不予支持。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偿还周某货款50000元。案件宣判后,周某、赵某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欠条上名字、身份证号写错,并不代表欠款事实就凭空消失,也不能直接免除还款义务。判断要不要还钱,看的不是欠条上名字和身份证号有没有一字不差,而是有没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没有完整的证据链佐证。书面欠条仅是证明债权债务的重要证据之一,而非唯一依据。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以全部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法律事实,不拘泥于欠条所载身份信息的表面文字差异。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意,原告完成货物交付,被告亦有部分货款转账行为,后续又出具欠条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欠条中姓名用字、身份证号码出现细微出入,可结合交易过程、沟通记录、履行行为进行整体甄别,不必然产生阻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现有交易及欠款事实的情形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依法确认欠货款事实成立,当事人应当依约承担清偿货款的合同义务。在交易往来中,交易双方均应规范留存交易凭证。建议日常订立欠款凭证时,准确核对并如实填写欠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欠款金额、欠款事由及还款时间等关键内容,确保书面凭证与身份信息、交易事实保持一致。同时妥善保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供货单据等相关证据,一旦产生纠纷,便于法院依法客观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自身合法民事权益。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