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6-08-26 09:49:10  浏览:10

肖某是某学校物理老师,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7:30。

2025年12月14日上午,肖某走路到学校上班。7时55分,肖某在学校校门通道口处不慎摔伤,导致左臂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肖某认为,校门通道口是进入学校完成教学工作的唯一通道,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进入校门口通道的目的是到学校上课,系工作需要,于是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某学校认为,肖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也不是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定肖某受伤不是工伤。肖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本案中,肖某8:00上班,7:55摔伤,具备了在工作时间前后这一条件,但是先不论校门通道口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单就事故发生原因看,走路去上班这一行为并非从事与教学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肖某事发时的上班意图十分明确,其从家中出发行至学校内的途中,均应属于上班途中,但其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且摔伤系本人不慎所致,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肖某在上班途中意外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