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田某酒后拒乘共饮者代叫的摩的、醉驾撞树身亡,法院判决由田某自担95%责任,组织者黄某担2%责任,其余6名共饮者共担3%责任,提前离席的李某不担责。
2025年5月某日晚,黄某邀田某、黄某甲、胡某、李某等人在黄某甲家聚餐饮酒。田某混饮白酒与啤酒。当晚7时30分,李某提前离席。晚8时许,田某起身准备回家,黄某向胡某转账20元让胡某联系摩的给田某搭乘。摩的到场后田某拒乘,独自骑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离去。
当晚,田某驾车行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行道树,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醉酒驾驶、未戴头盔,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46.84mg/100ml,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田某家人将黄某、陈某、黄某甲等8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74万余元。
原告坚称,席间同饮人劝酒导致田某饮酒过量,且离场时又未尽到充分照顾、护送、帮助等义务。被告则辩称,田某仅饮少量白酒和不到一瓶啤酒,其酒量较好,当晚所饮酒量在其可控范围内,且并未对其劝酒,在田某离开前已为其安排车辆,田某拒乘后自行驾车离开,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与护送义务。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席间有无劝酒灌酒、代叫摩的是否尽到照顾义务、李某早退应否担责、同饮人过错程度等焦点展开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属情谊社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田某有劝酒、拼酒和灌酒行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驾风险应有充分预见,拒乘独驾系死亡直接原因,应自担绝大部分责任。
同饮人在其离席前代订摩的、支付车资,可认作履行一定提醒照顾义务,但明知其拒乘摩的独行离去后未跟进去向、未联系家属,疏于照护,构成过失。黄某系组织者,对驾车赴宴者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责任略重于其余同饮人。李某先于田某离场,无法预见后续危险,与田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5.25万元,并酌定田某自担95%,黄某承担2%,陈某等六人共担3%,李某免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田某家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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