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回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款项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发布时间:2026-10-23 16:07:26  浏览:22

2023年,许某以甲公司名义承建了某环保局的污水池项目,并作为实际负责人负责施工。经人介绍,焦某向许某负责的该项目投入了一笔资金。2023年3月至4月,焦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许某转账共计15万元,其中部分转账备注为“投资”。双方口头约定,该款项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周转,但焦某本人不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项目的盈亏风险。项目完工后,许某迟迟未能向焦某返还投入的款项。2023年8月,许某与焦某商谈后起草了一份《付款协议》,内容为:“焦某在许某项目部投资环保局污水池项目15万元,许某承诺以甲公司给许某的款项里19万元付给焦某。”许某和焦某均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许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以“工程款尚未结算、发包方未付款”为由一再推诿。焦某遂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9万元投资款。许某认为,焦某支付的是项目投资款,案涉项目尚未结算,其暂不具备付款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与甲公司虽口头约定为“投资”,但双方明确约定焦某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且许某当庭确认“无论盈亏都是给焦某19万元”。该约定符合“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法律特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于借款金额,焦某实际出借金额为15万元,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系对前期借款本金及收益的结算确认,协议确认的债务金额1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借款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按LPR的四倍予以重新核算,截止到焦某起诉时,其主张的债务金额19万元未超过法定借款利息上限,故对该金额予以支持。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