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该如何主张劳务报酬

发布时间:2022-07-26 16:15:56  浏览:851


 316FC123-822E-449D-BBE2-D87B9A5C4C1D_4_5005_c.jpeg


李某由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B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作。李某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李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另一部分是根据B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一线操作工作的,根据产品完成量,每月发放相应的奖金。2017年7月底,李某向A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同时提出辞职,A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均同意李某辞职,但是一直未发放李某7月的工资及奖金。2018年3月,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17年7月的工资、加班工资及奖金共计5000余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2500元的基本工资,对要求支付剩余2500余元加班工资和奖金的请求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定发放主体如何确定?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具体到本案,李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2500元的基本工资,故作为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承担足额支付李某基本工资的责任。而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和奖金的请求,该责任系其用工单位B公司的责任,李某应向用工单位B公司主张,故仲裁委对该请求予以了驳回。


风险提示

“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了劳务派遣制度最大的特点,劳动者既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与实际的用工公司存在用工关系。正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的义务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防止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以本案为例,我们建议劳务派遣劳动者主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派遣用工涉及的法律关系

 首先,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其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派遣员工被派送至用工单位,受用工单位管理,用工单位向其发放加班费、福利、奖金等;最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派遣协议,约定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内容。正常情况下,对于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的发放按照派遣协议的约定,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约定履行。当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中,派遣单位A公司与用工单位B公司分别负担申请人的工资及奖金,当双方未足额支付时,劳动者有权利要求足额支付。


案例来源来自:三峡人才

图片来源来自:百度  在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