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劳动法新调整

发布时间:2022-08-02 10:18:31  浏览:1198

今年年初,人社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明确了员工虚假信息入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解除期限等问题。

 

1. 员工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相关职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起1年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1年内的赔偿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协议。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