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的“车上人员”是否仅限于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

发布时间:2026-09-14 10:13:47  浏览:6

2023年6月,王某为其名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车主王某,保障项目包括:1.驾驶或者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2.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万元。2023年6月15日,王某父亲王某甲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仅限车主王某,王某甲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障对象,拒赔3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王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甲是否属于案涉机动车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第一,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名称前缀为“机动车车上人员”,保单中明确载明的保障项目为“驾驶或者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按照一般投保人的通常理解,该保险旨在保障案涉特定车辆这一“移动空间”内的不特定驾驶员,而非仅限制为“被保险人个人”。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被告双方对“被保险人”范围的理解存在“仅限投保人”与“涵盖合格驾驶人”等不同理解,案涉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其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销售随车性质意外险时,未对被保险人范围作出明确的排他性约定,由此导致双方对保障对象产生歧义,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法院认为王某甲应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判令保险公司依约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